法院刑事开庭程序
导读:
法院刑事开庭有什么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和宣判。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院刑事开庭有什么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和宣判。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关于法院刑事开庭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刑事开庭有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