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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在什么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

赵金保律师2022.01.10304人阅读
导读:

新过失论认为,不是所有的违反注意义务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只有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注意义务才成为过失罪的原因。这种最新过失论具有扩大过失责任范围的倾向。基本反映了对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新过失论认为,不是所有的违反注意义务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只有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注意义务才成为过失罪的原因。这种最新过失论具有扩大过失责任范围的倾向。基本反映了对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关于过失犯罪在什么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过失责任论经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以及最新过失论三个发展阶段。目前,这几种学说仍在不断地进行论战。

旧过失论以行为人主观上违反预见(注意)义务为核心,将过失与故意共同作为责任要素或责任形式理解,而责任纯属主观范畴,它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以及违法性都无关。当然,这里的违反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性为前提的。总之,旧过失论从主观的意志自由论出发,认定过失纯属有责性的范围。

新过失论认为,不是所有的违反注意义务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只有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注意义务才成为过失罪的原因。这种性质的违反注意义务,其本身就包含着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违法性。于是,新过失论就将过失从有责性的范围转移到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上来。新过头论应二次大战后现代社会新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现代物质文明的急剧发展本身就孕育着侵害社会法益和公民个人法益的危险行为的增加。例如高速交通运输、大规模的土木建筑、科学试验等等,对这类行为不仅不能以有危险为理由而加以直接禁止,反而应积极鼓励。然而,对这种危险发生的程度却应当限制在能够为社会所忍受的范围。而这一范围通常是由法律、法令或规章制度来限定的,因此,只对违法(广义)的违反注意义务加以责难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将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的新过失论是以回避结果义务为轴心而展开的,因此,过失责任的根据就在违反回避结果义务和回避的可能性方面。就理论前提而言,旧过失论的违反注意(预见)义务也好,新过失论的违反回避结果义务也好,都离不开“预见可能性”这一概念。而且新旧过失论都要求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即对结果的发生和自己行为之间的基本因果过程要有预见可能性。但也有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预见可能不一定要那么具体,只需有笼统的“不安感”、“危俱感”就足够了。这就叫做“危惧感说”,也称为“最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这种最新过失论具有扩大过失责任范围的倾向。它是适应日本60、7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公害现象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

实际上,我国的“对意志自由论”在主观上强调行为人对待自己行为后果的心理态度,强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在客观上强调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人类共同生活的准则,这种将规范评价和道义评价相结合的观点。基本反映了对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但责任和义务是紧联在一起的,过失责任的核心是注意义务和预见可能性问题。而“相对意志自由论”没有明确提到“违反义务”,甚至在论证中也未提到,这不能不说是个缺点。

由于日本刑法总则没有给“犯罪过失”下一个法律上的定义,所以,日本刑法学界对犯罪过失的定义、归责根据等问题发生种种学说上的争论也就是不奇怪的了,但他们的刑法理论能够顺应现代化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适时地提出一些新观点,这对我们颇有启迪。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如下: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对称,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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