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导读: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第中第①至③项的情形和第④项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第中第①至③项的情形和第④项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关于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标准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严重超载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第(1)中第①至③项的情形和第④项中第AE的情形之一,在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交通事故肇事方刑罚加重情形
交通肇事方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
3、交通事故肇事方其他方刑事责任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同时具有上述第2条中第(1)中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