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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陈宗琼律师2022.01.11209人阅读
导读:

开庭审理期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保险处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申诉人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五级,非本人申请,合同期满被诉人也不得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的请求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予以支持。那么职工因工致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开庭审理期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保险处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申诉人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五级,非本人申请,合同期满被诉人也不得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的请求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职工因工致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申诉人称:在申诉人工伤休养期间,被诉人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申诉人之兄协商,支付1000元生活补助费后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以因工负伤,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为由,于1997年9月10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补发工伤津贴,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金,并继续进行治疗。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高某1991年12月底到被诉人单位下属三矿工作,1994年5月补签了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为止。1992年5月23日晚,申诉人在4392工作面出煤时,被运转的煤镏子拉伤,即送矿务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中下段闭合性骨折,左胫前动脉损伤,作了钢板固定手术,1993年7月5日出院。出院后,申诉人在家休息,被诉人按工伤支付各项待遇。1996年1月,被诉人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申诉人的工伤津贴。申诉人多次找被诉人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1997年8月,被诉人依据[国发(1984)88号]和[煤劳字(1984)869号]等文件之规定,与申诉人之兄协商,再给申诉人1000元生活补助费,终止劳动关系。申诉人之兄代申诉人领取了1000元。

1995年12月前申诉人月工伤津贴均为234.65元。1996年4月14日前申诉人在某卫生室治疗,医疗费1525.36元未报销。

开庭审理期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保险处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申诉人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五级,非本人申请,合同期满被诉人也不得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其兄未经申诉人授权与被诉人达成的协议属无效行为。被诉人应继续报销申诉人的工伤医疗费,补发工伤津贴。申诉人的请求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被诉人依据的[国发(1984)88号]和[煤劳字(1984)869号]文件已废止,未按期支付申诉人的工伤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属执行文件有误,不属无故拖欠行为,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给予25%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补发申诉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31目的工伤津贴计5631.60元,从中扣除其兄代领的1000元生活补助费;以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

2.被诉人给申诉人报销工伤医疗费1525.36元;

3.仲裁费500元,由被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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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劳动者还在试用期内的,公司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才能单方面与其解约: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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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不可以随意地去辞退试用期内的职工。对于处在试用期的员工,也依法享有法定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单方面辞退劳动者。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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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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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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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内容: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享有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那么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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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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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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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下列情况下,除过失性辞退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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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内容: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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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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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供养亲属,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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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什么是供养亲属,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

    内容:什么是供养亲属,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那么什么是供养亲属,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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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医疗期未届满的劳动者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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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医疗期未届满的劳动者

    内容:医疗期未届满不得任意解除合同2012年4月,王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2015年3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王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王女士续签。王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王女士在服装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王女士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撤回了解除合同决定,王女士同意继续在服装公司上班。那么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医疗期未届满的劳动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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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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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不能够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应予保留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应予保留

    内容:胡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外,单位也及时支付了其他费用,但单位认为胡某伤残程度较严重,已完全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法律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等项目。那么职工因工伤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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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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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不能够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就降低其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用人单位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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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内可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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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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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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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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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工致残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因工致残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那么因工致残各级伤残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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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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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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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保护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保护

    内容: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保护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次使用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那么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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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工致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职工因工致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内容:开庭审理期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保险处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申诉人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五级,非本人申请,合同期满被诉人也不得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的请求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予以支持。那么职工因工致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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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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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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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如何赔偿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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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如何赔偿

    内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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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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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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