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付工资员工辞职败诉
导读:
南京市劳动仲裁审议庭受理此案件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李某工资的事实,但造成延发工资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公司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无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门主管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方,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越权无效行为。那么企业延付工资员工辞职败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市劳动仲裁审议庭受理此案件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李某工资的事实,但造成延发工资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公司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无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门主管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方,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越权无效行为。关于企业延付工资员工辞职败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市劳动仲裁审议庭受理此案件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李某工资的事实,但造成延发工资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公司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无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解释道,《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应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都要由主体双方或一方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本案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门主管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方,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越权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