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要走哪些程序
导读:
男女双方先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二)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八)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男女双方离婚要走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要分2种情形走程序。如下:
(一)诉讼离婚。起诉阶段、取证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执行阶段;
(二)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先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证。
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双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一方在国外定居,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双方在国外定居,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六)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双方均取外籍,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八)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