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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认定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

姚平律师2022.01.13374人阅读
导读:

二律师意见与办案结果针对被告上述主张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见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隐瞒原告张某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已于2001年被出卖但被告称其在诉讼前并不知情又称该房出卖款835万元仍在原告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张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内。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原告张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家庭财产包括635万元卖房款依法进行分割。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家庭动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其五被告既主张该房屋系婚前财产又将所谓的购房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显然相互矛盾。据此应认定宜德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要求分得中山路住房卖房款一半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关于应该怎样认定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张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内。1998年6月由被告周某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宜德路住房一套权利人登记为被告周某。

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2000年7月原告张某通过“公改私”政策购得中山路住房的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原告张某2001年4月该房出售得款835万元。2002年以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隐瞒原告张某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原告张某无处安身只得到父母处居住。

双方感情因此彻底破裂。原告张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家庭财产包括635万元卖房款依法进行分割。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家庭动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提出如下房产和债务问题

(1)被告称宜德路住房系其以婚前存款及借款购买应属婚前财产因此卖房款635万元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称该卖房款的大部分已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借款。

(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已于2001年被出卖但被告称其在诉讼前并不知情又称该房出卖款835万元仍在原告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被告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大量的借条总计借款47万元声称用于购房装修经营等要求法院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大部分证人(即债权人)亦出庭作证。

二律师意见与办案结果

针对被告上述主张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理由有

其一从购房时间看结婚在1995年购房在1998年发生在婚后。

其二从购房过程看即使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也可以反映出原告参与了购房并曾作为买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名。

其三从家庭经济状况看原被告的婚后收入足以承担20余万元的购房款根本不需要动用任何一方婚前存款更不需要对外借款。

其四虽然被告为证明其动用婚前存款购房向法院提供了存款利息清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与购房时间不吻合也不能体现有关的存款人就是被告本人故不能采信。

其五被告既主张该房屋系婚前财产又将所谓的购房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显然相互矛盾。

据此应认定宜德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被被告擅自出售所有权的形式转化为卖房款但并不改变该财产的性质故该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被告要求分割中山路住房的卖房款没有依据。

首先该房的出售时间发生在双方感情尚可的2001年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根据原被告的家庭状况835万元的卖房款并非什么巨额财产原告没有任何必要私自卖房独吞房款。

第二自2001年卖房至2005年发生离婚诉讼已有四年之久被告否认知道该房出售并称房款也仍为原告占有缺乏证据亦不合常理不足以采信。

第三实际情况是当时原被告共同商议卖房且卖房款实际是由被告保管。现已时过四年该房款理应认为已在家庭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掉了还谈何分割呢?

因此被告要求分得中山路住房卖房款一半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提出的47万元的所谓共同债务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原告不承认上述借款的真实性。因为

第一被告自称为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原告却从不知情被告在诉讼之前也从未与原告提及过商议过与常理有悖

第二根据原被告的家庭状况经济宽裕并没有对外借款的需要

第三有关证人的当庭证词存在漏洞真实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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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一方所负债务的偿还方式: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进行偿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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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对债务具体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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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妻离婚时对债务具体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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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怎样认定一方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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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怎样认定一方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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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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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

    内容: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那么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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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怎样处理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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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怎样处理

    内容: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那么离婚后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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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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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该怎么认定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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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该怎么认定

    内容: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该怎么认定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该怎么认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析: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其与对方不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该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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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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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分居之间的债务若是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是怎样认定的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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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是怎样认定的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是怎样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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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怎样才能不承担债务?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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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离婚后怎样才能不承担债务?

    内容:这实际上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定了一条标准该笔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慎地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最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那么离婚后怎样才能不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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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孩子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同意终止婚姻关系的意义;2。儿童监护权的所有权、儿童监护费的金额及其交付方式;3。共同财产的分割;4。共同债权和债务的享有和承担;5。不行使探望权和协助另一方的义务。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该怎样认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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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该怎样认定

    内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该怎样认定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六、如果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该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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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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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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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诉讼离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那么诉讼离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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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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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偿还

    内容: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偿还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首先确定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不同的方法处理: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如果尚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下列方法处理: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为家庭成员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那么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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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夫妻个人债务怎样认定

    内容:夫妻个人债务怎样认定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则为共同债务。离婚男方的赌债需要女方偿还吗?离婚前丈夫欠的钱离婚后妻子是否要还?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夫妻的相对方的追认来完成债务性质的转化的。那么夫妻个人债务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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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案件婚内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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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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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内容: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实践当中主张共同债务的颇多,但获支持的很少,或者法官直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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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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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内容: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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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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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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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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