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认定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
导读:
二律师意见与办案结果针对被告上述主张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见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隐瞒原告张某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已于2001年被出卖但被告称其在诉讼前并不知情又称该房出卖款835万元仍在原告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张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内。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原告张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家庭财产包括635万元卖房款依法进行分割。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家庭动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其五被告既主张该房屋系婚前财产又将所谓的购房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显然相互矛盾。据此应认定宜德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要求分得中山路住房卖房款一半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关于应该怎样认定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张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内。1998年6月由被告周某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宜德路住房一套权利人登记为被告周某。
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2000年7月原告张某通过“公改私”政策购得中山路住房的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原告张某2001年4月该房出售得款835万元。2002年以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隐瞒原告张某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原告张某无处安身只得到父母处居住。
双方感情因此彻底破裂。原告张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家庭财产包括635万元卖房款依法进行分割。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家庭动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提出如下房产和债务问题
(1)被告称宜德路住房系其以婚前存款及借款购买应属婚前财产因此卖房款635万元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称该卖房款的大部分已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借款。
(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已于2001年被出卖但被告称其在诉讼前并不知情又称该房出卖款835万元仍在原告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被告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大量的借条总计借款47万元声称用于购房装修经营等要求法院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大部分证人(即债权人)亦出庭作证。
二律师意见与办案结果
针对被告上述主张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理由有
其一从购房时间看结婚在1995年购房在1998年发生在婚后。
其二从购房过程看即使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也可以反映出原告参与了购房并曾作为买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名。
其三从家庭经济状况看原被告的婚后收入足以承担20余万元的购房款根本不需要动用任何一方婚前存款更不需要对外借款。
其四虽然被告为证明其动用婚前存款购房向法院提供了存款利息清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与购房时间不吻合也不能体现有关的存款人就是被告本人故不能采信。
其五被告既主张该房屋系婚前财产又将所谓的购房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显然相互矛盾。
据此应认定宜德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被被告擅自出售所有权的形式转化为卖房款但并不改变该财产的性质故该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被告要求分割中山路住房的卖房款没有依据。
首先该房的出售时间发生在双方感情尚可的2001年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根据原被告的家庭状况835万元的卖房款并非什么巨额财产原告没有任何必要私自卖房独吞房款。
第二自2001年卖房至2005年发生离婚诉讼已有四年之久被告否认知道该房出售并称房款也仍为原告占有缺乏证据亦不合常理不足以采信。
第三实际情况是当时原被告共同商议卖房且卖房款实际是由被告保管。现已时过四年该房款理应认为已在家庭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掉了还谈何分割呢?
因此被告要求分得中山路住房卖房款一半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提出的47万元的所谓共同债务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原告不承认上述借款的真实性。因为
第一被告自称为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原告却从不知情被告在诉讼之前也从未与原告提及过商议过与常理有悖
第二根据原被告的家庭状况经济宽裕并没有对外借款的需要
第三有关证人的当庭证词存在漏洞真实性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