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具体如何处置

导读:
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专家表示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普遍存在而新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房产以登记为准在此提醒出资一方因尽可能多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律师解答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据理财周刊报道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而与此同时新民法典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种情形的房产在分割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关于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具体如何处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专家表示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普遍存在而新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房产以登记为准在此提醒出资一方因尽可能多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据理财周刊报道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近日本刊编辑部接到读者的电话就谈到了这个话题。当爱情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在所难免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双方最受关注的地方。而与此同时新民法典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种情形的房产在分割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
加之目前房价不断高涨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即使在婚前买房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还是会普遍存在。那么万一感情不合而离婚这种房产该怎样分割?在此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
婚前房产分割存争议
“虽然是婚前买的房但在离婚之后增值部分应该怎么处理呢?”近日记者接到读者王女士的电话。
王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临解体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上却“卡了壳”。原来这套房产是她好友在5年前买的其时尚未成婚。好友婚后男方并未买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原来70万元买进的房产已经涨到了200万元左右在此期间两人共同还清了剩余的40万元按揭贷款。男方也承认房产确实应该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认为自己为归还房贷做出过贡献因此除了要求归还共同还贷的按揭款部分之外还要求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情形一双方登记“对半分”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专家表示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朱先生与徐小姐与2006年夏天登记结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房为了向徐小姐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两年后终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产的要求而此时这套房产市值达180万元遭到朱先生拒绝。但无奈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虽然朱先生极力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但于事无补。
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律师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案例22004年春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三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价7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40万元是年冬天与刘小姐结为夫妻。5年来两人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但他们的婚姻没能持续下去。至于房产如何处理两人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
律师解答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增值部分分配存争议
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购房产其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平分目前还存在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对于婚前所购房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到底该不该让另外一方分享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这方面存在争议。
据了解根据以前的一些具体案例来看倾向于配偶一方并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因为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所有方个人享有。这也就是说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而言主张不平分的大有人在。
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既然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产增值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比如共同还贷)因此产权拥有方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不过这种观点只是从道义上说应该如此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沪上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对于婚前所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也出现了同意补偿的情形。沪上一位律师表示近期就有一对离异夫妻接受了这样的调解方案产权所有方同意将房产增值部分与对方平分。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专家建议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马健表示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