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出走妻子可不可以提出离婚要求
导读:
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秀与丈夫赵明离婚,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秀与丈夫赵明离婚,2005年7月11日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赵明的房产田塘所有权等归张秀所有,2005年7月11日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赵明的房产田塘所有权等归张秀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妻子张秀在丈夫赵明离家出走一年多无音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起。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秀与丈夫赵明离婚。张秀婚前有一女赵明婚前有一子。两人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嘴吵架双方也未生育子女。2005年7月11日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赵明的房产田塘所有权等归张秀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家庭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应予支持。遂判决双方离婚家庭财产按约定归女方所有。关于丈夫离家出走妻子可不可以提出离婚要求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妻子张秀在丈夫赵明离家出走一年多无音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起。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秀与丈夫赵明离婚。
张秀与赵明是滁州市南谯区花山乡唐郢村村民。两人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张秀婚前有一女赵明婚前有一子。
两人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嘴吵架双方也未生育子女。2006年2月赵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音讯。
赵明承包耕地15亩山场2亩和水塘砖瓦房三间厨房一间婚后双方共建厨房一间。2005年7月11日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赵明的房产田塘所有权等归张秀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家庭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应予支持。遂判决双方离婚家庭财产按约定归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