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婚先孕致终身不育可不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导读: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对李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责令赵某用其应得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份额对女方予以经济帮助,庭审中李某认为原告赵某违背医嘱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怀孕造成人身损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共计5万余元,昨日潜江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对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04年12月赵某提出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2001年7月两人相识后开始同居李某先后怀孕两次分别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进行药物流产及清宫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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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导致子宫部分切除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为此“买单”。昨日潜江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对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要求不予支持。
赵某李某为潜江某企业职工。2001年7月两人相识后开始同居李某先后怀孕两次分别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进行药物流产及清宫手术。随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2004年3月李某再次怀孕被诊断为植入性胎盘分娩一死婴。治疗期间李某做了子宫部分切除术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终身不能生育。随后李某搬回娘家与赵分居。
2004年12月赵某提出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今年1月赵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今年3月16日潜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庭审中李某认为原告赵某违背医嘱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怀孕造成人身损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对李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责令赵某用其应得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份额对女方予以经济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