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的财产有哪些分割原则呢
导读:
一婚前购房1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基本原则(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对于上述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3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法院的实践多认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关于在离婚时的财产有哪些分割原则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的基本原则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
一婚前购房
1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生效后该规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根据的精神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完全归购房一方所有。对于上述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但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则该部分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法院的实践多认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转形式上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婚前双方购房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实践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到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无法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这一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发生纠纷。但另一方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为目的购房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婚前双方购房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也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因此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将剩余的按揭贷款扣除。
比如夫妻双方于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未还贷款为8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双方的权益为38080300万元夫妻双方分别可以分得(300÷2)15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5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7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购房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形。因为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双方购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如果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之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处分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乙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要明确权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夫妻双方共同房屋的权益。三要明确债务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剩余按揭贷款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属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婚后购买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家庭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答复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对于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房产分割纠纷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3婚后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收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