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呢
导读: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萍与李华结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属于李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二居室朱萍可以分割,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三居室,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萍可以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朱萍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失去了法律效力。二遗嘱或赠予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关于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萍与李华结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属于李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二居室朱萍可以分割。对于三居室,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萍可以分割。总之,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萍对于二处房屋均可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朱萍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的规定,是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在适用该条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该条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新修订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遗嘱或赠予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