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
导读: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之检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综合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只限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单独提出也即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非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切入点再联系其它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探析我国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提出应完善我国亲属法的损害赔偿制度。
对“亲属”的损害就侵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关系来说既有亲属亦有非亲属。本文考察的是亲属之间的损害如夫妻之间的损害。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切入点再联系其它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探析我国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提出应完善我国亲属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关于解析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亲属”的损害就侵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关系来说既有亲属亦有非亲属。本文考察的是亲属之间的损害如夫妻之间的损害。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切入点再联系其它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探析我国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提出应完善我国亲属法的损害赔偿制度。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之检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主体适用情形等作出了规定。
综合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只限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单独提出也即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非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其次能够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那么如果双方均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只是过错的程度不同就无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很难说全是一方过错另一方毫无过错。如一方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丧失对具有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大过错一方以此作为抗辩这既有失公允也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无法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三是就请求权主体而言限定在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对收到虐待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的请求权未有规定。四是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看无过错方要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有相当的难度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婚姻法解释(一)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离婚请求的提起从而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主从的划分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就无法主张。事实上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夫妻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独立各方均享有完全完整的民事权利。当一方对另一方的民事权利进行了侵犯侵权者自然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要对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再有从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谁侵权谁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民事领域的通行做法所以有必要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改为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作为独立的请求权行使。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下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离婚损害赔偿以赔偿权利人无过错为前提条件不符合民事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在我国传统民法侵权理论中过错归责原则以侵权人主观有过错为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相反无过错归责原则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无论是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它们都是以加害人有无过错作为判断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有无过错作为判断加害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受害人有无过错只能作为是否可以减轻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因素。婚姻关系属民事关系的一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归责原则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人有无重大过错而不是以受害人有无过错作为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由“无过错方”改为“相对方”。
此外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我国现阶段是不承认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也包括不承认婚内强奸罪。对于夫妻侵权豁免英美普通法认为夫妻一体主义使夫妻间的加害行为不具有反社会性夫妻间侵权行为具有天生的阻却违法性。大陆法系有学者认为夫妻间互负扶养义务且该义务为生活保持义务损害通过加害方履行扶养义务而予以填补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学者认为夫妻间虽然可以成立侵权行为但该请求权只是“观念上的抽象的存在”是一种自然之债不得行使。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学界对夫妻间侵权责任出现了肯定说该学说认为现代民法采夫妻别体主义夫妻间当然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即使受害配偶不愿解除婚姻其请求权也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侵权诉讼的禁区已逐渐被打破如丹麦1925年婚姻法案英格兰1962年法律改革法案均已废除了禁止配偶间相互起诉的规定美国大多数州已经全部或部分废除了夫妻人身侵权豁免理论夫妻间侵权诉讼普遍见于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性病传染以及家庭暴力。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代法制下夫妻人格平等独立的观念这是夫妻间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夫妻间侵权责任具备了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家庭的和睦应当建立在对个人的尊重和权利保障基础之上。当一方多次故意实施伤害侮辱虐待遗弃等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时仍一味强调对配偶的宽容忍让不仅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助长婚内侵权行为的泛滥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应当建立起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有效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免于侵害。
二其它亲属法上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
如前面提及亲属法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因此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应考察其它亲属法上的规定。应该说我国的其它亲属法或明或暗都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亲属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亦有规定。虽然监护未必和亲属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现实生活中的绝大部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我们考察一般情形假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亲属关系则上述规定完全成为处理亲属间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如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挥霍抛球被继承人的利益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虽然这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但也可以一定程度解释为是对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因为继承人的上述行为无论是杀害被继承人或其它继承人或者虐待遗弃被继承人还是或者伪造篡改销毁遗嘱都显然是对“亲属”(被继承人或其它继承人)的损害。在其继承权丧失场合其它继承人获得更多的继承财产份额因此可解释为是对其它继承人的“损害赔偿”。另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未保留必要份额情形下应认定为是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权利的侵害导致遗嘱无效保证其必要份额的继承
再如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在父母一方擅自送养的情况下因侵害另一方的亲权而导致送养无效但在此情形下送养方是否导致对非送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尚无规定。
三完善的必然亲属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之建立
在现代文明社会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已经纳入法律的调整对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亲属关系应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待。事实上不光因侵权行为致使离婚可提起损害赔偿在家庭生活任何时候只要发生侵权事件就应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是构建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体系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