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导读: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关于离婚前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张芬诉朱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完全贯彻了上海高院的这个精神在此案中驳回了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性行为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成为一个范例并刊登在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中。
为什么上海黄浦法院不支持追究过错方婚外性行为不履行“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呢?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利用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审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三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