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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2022.01.14205人阅读
导读: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分居又称别居(Separation)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分居又称别居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分居又称别居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并不当然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双方之间及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还是存在的。关于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与误区有哪些

夫妻分居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分居又称别居(Separation)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由夫妻感情不和而引起。在现实生活中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有因性格的差异脾气的不和或在生活中对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同长期一来造成相互反感所引起的感情不和或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而又无法沟通调和而导致的感情不和或因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不予谅解引起的感情不和等。二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三是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履行某些特定义务。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由于我国的现行的婚姻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同时还调整家庭关系其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应当遵守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这里家庭成员之间的主体范围比较大不仅包括夫妻还有子女子孙父母兄弟姐妹等其内容十分丰富。在现实的生活中虽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感情上出现裂痕但是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人们对夫妻之间及家庭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都具有明确的清醒的认识虽然因感情不合造成分居但并不影响双方对家庭或对对方应尽的一些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真正不再履行的义务实质上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不再有性的结合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四是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并不当然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双方之间及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还是存在的。

现行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分居”存在的问题及误区

现行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只承认分居的事实与结果但对如何确认分居对因分居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如如何实现分居或结束分居分居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处理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对是否受理协议分居的起诉等程序性问题均未予以规定所以在我国婚姻立法上并没有确立分居权的法律地位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分居的相关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在审判实务过程中也一直处于困境尤其是举证问题是目前最大的困难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作为女方是很难举证的如男方一边的亲戚邻居是不愿意作证的而且法官也不能仅依女方一边的亲戚邻居的证言就认定分居事实。

在现实中分居现象普遍多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不再发生各项义务满两年就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应该判决离婚。也有些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简单地将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居证明作为分居的事实依据。这些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带来的错误认识。法院在审理以分居为理由的离婚案件应当注意三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如工作学习户口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间必须是不间断的满二年3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再从分居形式看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现象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分室居住有的是在外借房租房分开居住有的是出外打工分开居住等。一般来说对于一方离家分居的是可认定分居但分室居住就很难去认定是否分居而且分居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需进一步的判断如有的夫妻并非单独成立小家庭而是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生活虽然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而造成分居现象但不影响其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他们之间仍然能够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都可能挽回夫妻感情。一些法官以单位开具的分居证明来作为分居的事实依据是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且也可能与事实不符是否同居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单位是难以作证的。所以判断是否分居不能简单地审查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履行了以性生活为内容的同居义务等而应多方面地去考虑从而暴露出现行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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