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后请求返回法院会支持吗
导读:
张王二人虽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张某支付给王某的1万元无从判断是否其婚前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条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王二人虽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张某支付给王某的1万元无从判断是否其婚前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条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王某向张某出具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于2003年5月出具了借条约定3年内归还。2004年2月张某王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张某多次持借条向王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归还该借款。张王二人虽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张某支付给王某的1万元无从判断是否其婚前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条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后请求返回法院会支持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于2003年5月出具了借条约定3年内归还。2004年2月张某王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张某多次持借条向王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归还该借款。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理由是夫妻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千差万别的复杂情况法院在认定时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张王二人虽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张某支付给王某的1万元无从判断是否其婚前个人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条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理由是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但是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可以被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即借条满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王某在婚姻关系内出具的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约定共同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此种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记载形式而借款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的有名合同民法典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并不违背民法典中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
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那么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是否可以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单纯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的含义的存在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借条显然也满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王某向张某出具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当然认定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有效并不是没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借条本身隐含着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并且必须是明确的毫无争议的如果存在对影响隐含含义确定的其他因素那么对借条本身的效力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肯定了其当时的行为含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含义或者说王某后来的行为即将该款只用于自己的个人开支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也表明一种隐含的含义那就是肯定双方间存在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王某将该款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当认定借条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