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肯离婚,法院一审时是否会判离
导读:
2003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03)闸民一(民)初字第339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财产分析(略)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002年11月始双方开始同室分居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2年11月始双方开始同室分居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双方婚后在性格处世观念等方面无法磨合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体会不到婚姻生活的温暖及爱情的真谛,但因双方婚后在性格处世观念等方面无法磨合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体会不到婚姻生活的温暖及爱情的真谛,审理结果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2年11月始双方开始同室分居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结果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因双方婚后在性格处世观念等方面无法磨合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体会不到婚姻生活的温暖及爱情的真谛。开庭时被告坚决表示反对离婚但庭下被告思想发生转变在领取判决书的当场表示愿意离婚从而重新安排了开庭调解的时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关于夫妻一方不肯离婚,法院一审时是否会判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关婷化名女26岁住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XX弄3302室
被告黄俊峰化名男27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9年自主恋爱2000年3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间产生隔阂并多次争执。2002年11月始双方开始同室分居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03)闸民一(民)初字第339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财产分析(略)
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应该说是深厚的是代理人代理案件中少见的确因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之一。但因双方婚后在性格处世观念等方面无法磨合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共同生活体会不到婚姻生活的温暖及爱情的真谛。在原告决意离婚的情况下代理人围绕原告的意思表示制订了庭审策略。开庭时被告坚决表示反对离婚但庭下被告思想发生转变在领取判决书的当场表示愿意离婚从而重新安排了开庭调解的时间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