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标准

导读:
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包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其次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不本案而言武某与贾某分居已达4年之久期间虽经父母和亲友调解短暂恢复同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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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武某男与贾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8月两人因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在分居期间两人在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承担抚养义务。2000年11月两人经父母和亲友调解恢复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自2001年2月起两人再次分居。2003年11月武某以夫妻二人分居达四年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评析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离婚的途径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具体标准。其中第2款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包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上述不同意见的争议是基于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中的第四项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
在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其次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不本案而言武某与贾某分居已达4年之久期间虽经父母和亲友调解短暂恢复同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以上事实说明武某与贾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