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小三'受法律保护吗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生活中的'小三'受法律保护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