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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统一办案标准

任冰峰律师2022.01.14975人阅读
导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不予受理的情况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统一办案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一)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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