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探讨
导读:
但是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还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可见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际接触和伤害行为还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为都会发生身体接触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为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的如果仅仅是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和造成身体伤害就不认为是暴力的话那么就会放纵行为人肆意妄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济法律就无法实现正义,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要适当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以防夫妻矛盾扩大化导致轻率离婚后法院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探讨事实上将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人们是不会有争议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相比较而言更应考虑的是在夫妻之间和近姻亲之间的家庭暴力情况。刑法上的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表明了无形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以暴力相威胁的无形暴力也应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行为人仅以言语相威胁既无条件实施也未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否则不符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易导致轻率离婚。关于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探讨
事实上将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人们是不会有争议的。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指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这是立法本意则在婚姻法中就应当用“夫妻之间实施暴力”来代替“实施家庭暴力”用语同样简洁而意思更加清楚明白无歧义。以刑法关于虐待罪遗弃罪的主体及对象范围的认识上来讲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也不能认为是仅指夫妻这一点对我们理解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中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是有参照意义的。夫妻当然是家庭成员近亲属和近姻亲(不包括夫妻双方)也可能是家庭成员但近亲属之间和近姻亲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是不同的。应当承认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及在家庭事务上有管理的权利在家庭内部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一定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是现实存在的有时还是过度的暴力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但由于一般不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的因而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一般不会导致双方闹离婚。但是在近姻亲之间实施的暴力其行为对象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或夫妻另一方的近亲属会直接伤害夫妻另一方的感情导致夫妻矛盾直至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相比较而言更应考虑的是在夫妻之间和近姻亲之间的家庭暴力情况。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要适当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以防夫妻矛盾扩大化导致轻率离婚后法院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至于在近姻亲之间的暴力行为除了要考虑暴力的程度问题外还应考虑夫妻双方的态度情况来确定是否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父母殴打过原告除了殴打情节外我们还应考虑被告在殴打事件中是站在哪一边的如是站在原告一边的则虽有殴打情况也不好认定仅因殴打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如被告是站在其父母一边的则其父母的殴打行为与其亲自实施的殴打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综合其他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一方面我们通常情况下指的暴力行为应是一种直接或借助他物的实际身体接触打击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基本上都是这样的。但是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还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可见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不能局限于身体上的实际接触和伤害行为还要看到不是每一次暴力行为都会发生身体接触的也不是每一次的暴力行为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的如果仅仅是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和造成身体伤害就不认为是暴力的话那么就会放纵行为人肆意妄为而很多的受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济法律就无法实现正义。比如抢劫我们认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但不是每一次的抢劫都要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才会既遂有时只要罪犯口头上加以威胁就能实现犯罪目的。因此除了直接的身体接触实施的暴力外还有一种暴力形式它是无形的就是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强制产生恐惧感不敢反抗这种无形的暴力完全可以达到和实际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同样的危害效果。刑法上的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表明了无形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以暴力相威胁的无形暴力也应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当然在认定以暴力相威胁的无形暴力是否存在时要看该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即是否行为人扬言或以行为表明受害人如不服从行为人的威胁行为人就会真正地实施暴力而在当时行为人确实有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以言语相威胁既无条件实施也未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否则不符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易导致轻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