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司财产分割

导读:
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财产难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所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处于两难境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李某持调解书要求张某分担共同债务25万元。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关于离婚公司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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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司财产分割
一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的难点
(一)界定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别比较困难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企业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这样做肯定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财产难
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所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处于两难境地。
(三)对证据的认定难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如张某诉李某离婚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诉讼期间李某与王某合伙纠纷案在另一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企业无净资产欠外债100万元同意散伙双方各承担50万元债务。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李某持调解书要求张某分担共同债务25万元。法院是否仍需要对该证据进行核实认定为证据成为一大焦点。如不核实则可能会显失公平。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一)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切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三)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三对几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法
(一)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占有一定份额股份的情形。根据该类财产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进行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
1直接转让出资。德国和法国在处理该类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德国有限公司法第15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均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分割)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该方法是指参与经营公司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其出资额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从而该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但该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制约
第一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该处理方式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持公司股权一方进行评估操作起来简单方便。但由于受上述两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同时由于有限公司财务不公开只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直接按出资价值补偿对另一方可能会明显不公平。因为公司的财产不断增加股份也会增值。
3拍卖分割。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想拥有股份二是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份。在第一种情况下可由双方竞价谁出价高股份归谁。在第二种情况下可将股份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竟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
(二)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公司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50二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区别如下情况对待
1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对该企业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拥有公司股份。对于在工商登记中反映双方投资比例不一致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推定双方投资比例相等均为50的股份。因为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相互信任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在出资时是平等的股份也应视为相同应打破公司法的局限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协调与公司法的冲突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2对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另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了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双方已不再相互信任不能共同经营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能判决共同经营应对公司进行审计判决经营公司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股份的损失。即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在操作时应注意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人数应在两人以上的规定。为了避免夫妻一方退出夫妻合股公司后所导致的该公司在人数上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后果可采取由双方协商或由一方指定一定份额的股权受让人由该受让人取得一定份额的股权。同时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3对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清算后注销也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后由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对拍卖后的价金由法院进行分割。
(三)对以他人名义入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夫妻双方都不是股东。但平时是通过第三人分得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对股份进行评估由第三人折价给付股金将股金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当于股权转让。第二种处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份夫妻双方愿意要股份时支付对方股价的一半即可夫妻双方都不要股份时由他人购买支付的股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