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导读: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关于离婚财产债务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涉及的债务又是怎样的下文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解读离婚财产债务如何分割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其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
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军婚案件(2003年仅代理二起)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
5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
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上海近两年房价上涨结棍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如果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11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12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拥有一套属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为了使儿女愿望变成现实同时尽到父母的爱心“父母出资付首付独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非常普遍。对于该出资解释(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3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14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笔者曾有一个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个人借款用于购房投资在离婚时女方主张该借款应由男方一个人还并否认该借款成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因债务女方否认债务成立又不能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故对于债务法院未做处理告之男方可让债权人另案起诉。若另案起诉女方是应该承担还债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