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导读:
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舒某与李某敏离婚案关键词抚养费感情破裂抚育义务案由离婚纠纷审判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案号振民一初字第229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1999年9月6日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敏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准予离婚另一方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及抚养费,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舒某与李某敏离婚案关键词抚养费感情破裂抚育义务案由离婚纠纷审判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案号(1999)振民一初字第229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1999年9月6日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敏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准予离婚另一方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及抚养费。
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舒某与李某敏离婚案关键词抚养费感情破裂抚育义务案由离婚纠纷审判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案号振民一初字第229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1999年9月6日原告舒某被告李某敏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准予离婚另一方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及抚养费。后原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伤残属二级伤残。分居3年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关于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舒某与李某敏离婚案
关键词抚养费感情破裂抚育义务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1999)振民一初字第22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9年9月6日
原告舒某
被告李某敏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准予离婚另一方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及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后原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伤残属二级伤残。车祸第9日被告借故去了上海已达3年时间。分居3年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争议要点
原被告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及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裁判理由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被告一去不回未尽到丈夫的义务关心体贴原告为原告排忧解难更未尽到父亲的义务对未满周岁的孩子未予照顾和抚养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因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一直未尽抚育义务故女孩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故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