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条件的确定标准

导读: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一)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条件的确定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夫妻矛盾。例如“生育权”能否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乙女系因前夫车祸身亡后再婚携一子7岁甲乙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由于甲是家中惟一的男性想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开始乙同意怀孕期间因其子被甲打了一记耳光乙即认为若生下腹中胎儿则甲必然冷淡其现在的儿子遂自称不舒服私自到医院把胎儿打掉并上了节育环。为此两人发生多次争吵乙坚决不再生孩子。甲诉至法院以生育权为由要求离婚。我们以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只规定了忠诚和同居的义务对生育权问题没有涉及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为对方生育履行确定的义务相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是否生育繁衍下一代是可以选择的因此生育权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由于对是否生育产生分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则应支持甲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始终坚持感情破裂原则作为裁判离婚的惟一法律标准。该原则基本特点和要求有三个
第一感情破裂原则的内涵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时间上必须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将要破裂或刚开始破裂二是在程度上应该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全面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裂痕三是在现实表现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破裂表象或当事人主观上误认为破裂也不是暂时的冲突或者还有和好的可能。概言之就是夫妻情感矛盾由来已久且无可挽回。
第二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即不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调解确证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存在即可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无因破裂并不排除当事人承担通过具体的事实证明感情破裂而应依法准予离婚的举证责任同样也不排除法院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全面把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弄清感情是否破裂的真实背景及具体原因以便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正确裁判。
第三感情破裂原则是积极破裂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所持的具体离婚理由是否正当也不论当事人对造成婚姻死亡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均依法享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这种积极破裂原则并不排除相反更应严格要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积极查明原因分清是非过错责任借助司法审判力量和权威对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制干预和道德谴责但不能因此影响离婚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1起诉
离婚诉讼应由夫妻一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原告与被告应为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双方的结婚证明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提供事实婚姻的证据。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此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如某男婚后受伤为限制行为能力因其与妻感情不睦其父母以某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则应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欠缺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这次修正在后面加了但书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中工作但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一般规定处理。
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具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该条的特别规定而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果未经军人本人同意一般不得准予离婚。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我们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该条中规定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其他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过对军人一方的说服教育仍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方法。如果离婚纠纷是因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而引起的应排除外来干扰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应按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2)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条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规定。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该条仅为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并非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在上述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予以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上述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或健康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婚外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3)对原告再次起诉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如果出现表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属新情况新理由应当依法受理。
3诉讼离婚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也是通常情况下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必要法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当事人的亲友等协助调解促使调解工作取得成效。经过调解离婚案件通常有三种不同结果(1)如果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即可终止离婚诉讼。(2)如果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解除。如果双方只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后果中的任何一问题达不成协议则只能判决结案而不能调解结案。(3)如果调解无效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4诉讼离婚的判决
离婚案件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便依据的事实有误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后果发生于婚姻解除之时。登记离婚的从取得离婚证开始婚姻关系终止调解离婚的从当事人双方签收离婚调解书开始婚姻关系终止判决离婚的从判决书生效时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人身关系即夫妻身份消灭夫妻抚养义务终止配偶继承权丧失以及姻亲关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