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离婚条件
导读:
应当注意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应查明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而无需追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具体理由更不能适用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当注意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应查明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而无需追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具体理由更不能适用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的人将通过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裁判离婚相混淆认为行政登记离婚也需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或者认为应当问明并记载离婚理由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而且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应当注意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应查明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而无需追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具体理由更不能适用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的人将通过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裁判离婚相混淆认为行政登记离婚也需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或者认为应当问明并记载离婚理由都是对法律的误解。关于行政登记离婚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条关于行政登记离婚的规定比较简单。结合近几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下列实质要件
1婚姻合法
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只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离婚。而且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主体适格
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程序解除。
3协议真实
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而不是虚假的误解的或者受人胁迫的欺诈的。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这些情况存在将依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在登记离婚之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进行反悔主张离婚无效。这是由人身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4协议内容适当
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对离婚后果的协议虽属于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但并非毫无限制。何谓“适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地解释其含义和要求但我们认为应当做到第一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公平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要求第三协议的内容不能有损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四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第五协议的内容是比较详尽的对重大事项没有遗漏。
应当注意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应查明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而无需追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具体理由更不能适用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的人将通过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裁判离婚相混淆认为行政登记离婚也需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或者认为应当问明并记载离婚理由都是对法律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