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分居”的内涵
导读:
近年来人民法院根据该项规定判决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由于不少人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分居”一词的涵义理解不正确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违背了婚姻法的本意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了负面影响,而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在“分居”一词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其涵义应为第一种情形,而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在“分居”一词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其涵义应为第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正确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词的涵义是公正审理此类离婚案件的前提。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而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在“分居”一词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其涵义应为第一种情形。分居的两种情形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住。因此区别婚姻法中“分居”与通常意义上的两地分居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关于《婚姻法》中“分居”的内涵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这项规定成为法官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项重要依据。近年来人民法院根据该项规定判决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由于不少人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分居”一词的涵义理解不正确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违背了婚姻法的本意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正确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词的涵义是公正审理此类离婚案件的前提。
辞海对“分居”一词的解释是“夫妻双方不共同居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因夫妻双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经过协议而永久或临时分居。另一种为夫妻一方由于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暂时不能共同居住。”很明显前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居住其分居的原因系主观因素后一种情形的分居是受工作或居住地的限制而形成的分居的原因系客观因素而非主观因素。这种情形的分居就是人们通常讲的夫妻两地分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而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在“分居”一词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其涵义应为第一种情形。因此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词的涵义不要将分居的两种情形混淆。
区别分居的两种情形不能仅从表面现象上去分析。分居的两种情形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住。但夫妻两地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并不意味着夫妻必须分居两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进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形从表面上看夫妻之间并没有分居两地但却是一种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因此区别婚姻法中“分居”与通常意义上的两地分居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认为区别分居的两种情形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夫妻之间是否同居2夫妻双方在分居两地的情况下是否保持联系3双方在生活上是否相互帮助相互关照4在经济上是否分开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是否尽义务6夫妻之间是否互相忠诚7夫妻分居两地的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