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导读: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离婚时的普通程序是什么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关于离婚时的普通程序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26条则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