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关于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
关于离婚公房应该判给哪一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