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导读: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少数团伙犯罪存在一种不稳定、不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关于犯罪集团的构成要素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少数团伙犯罪存在一种不稳定、不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4、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5、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6、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7、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8、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9、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