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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内容:一、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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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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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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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
陈宗琼律师
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
内容: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视情节而定。一般贪污罪服刑期满出来后,贪污赃款还应依法予以追缴。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么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17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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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内容: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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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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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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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没有集体贪污罪,集体贪污定为贪污罪,集体贪污与贪污主要体现在主体数量的不同,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集体贪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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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量刑指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量刑指南
内容: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姚平律师2022.04.16859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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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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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张嘉娱律师2022.01.1723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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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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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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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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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共犯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论贪污罪共犯
内容: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仅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未再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这样就缺乏了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的比较鉴别。
任冰峰律师2022.01.179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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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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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财物包括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的财物包括什么
内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冯清琴律师2022.04.0376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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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内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于海明律师2022.04.0941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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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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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内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李维律师2022.01.1725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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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犯贪污罪,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则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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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崔玉君律师2022.01.1748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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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内容:二、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为哪些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段建国律师2022.04.1369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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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条款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贪污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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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内容: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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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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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内容:相关法律知识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邢颖律师2022.01.1721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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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中对贪污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作出以下规定:1、犯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犯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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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能不能可以减刑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能不能可以减刑
内容: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将全部赃款上交的,是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具体能减多少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郭铭芝律师2022.04.09430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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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都想打胜仗,但战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要想打胜仗,就必须从决定胜负的基本要素入手,老老实实地沉下心来,一点儿一点儿地把打胜仗的基本面做好,这样才能奠定持续打胜仗的根基。北京法律咨询 18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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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都想打胜仗,但战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要想打胜仗,就必须从决定胜负的基本要素入手,老老实实地沉下心来,一点儿一点儿地把打胜仗的基本面做好,这样才能奠定持续打胜仗的根基。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54评论 -
企业管理者都想打胜仗,但战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要想打胜仗,就必须从决定胜负的基本要素入手,老老实实地沉下心来,一点儿一点儿地把打胜仗的基本面做好,这样才能奠定持续打胜仗的根基。大律云律师团 10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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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朋友借了一笔钱,当时我也是担心他给我还不上,我就让他找了个担保人,还写了个借条,嗯,现在呢,这个债权到期有大半年了,然后我去找那个担保人让他还钱,他居然说他不付,没有这个担保责任,说过期了,是有这样的规定吗?那你把借条给我看一下,在这里啊,确实还约定了,嗯,50万,嗯,啊,然后你你这个很明确啊,双方约定的这个担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证啊,那如果一般保证的话,那有很明确的一个法律规定啊,如果你债权到期了,半年之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这个权利,你确实是没有权利像这个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来主张这一部分的一个一个款项了,明白吗?那所以这个时候你怎么办呢?如果现在担保人不能给你钱了,你再不抓紧启动程序,很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啥啊,要不回来了,对这个钱就很难主张回来了,所以现在的话,我给你的建议就是抓紧启动程序,然后走保全的流程,好好把对方的现在我们看一下他名下还有哪些财产,该保全的保全啊,然后用诉。
用的方式来促进调解,争取用最快的速度帮你去解决这个问题,好不好,好的好的行,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张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1评论 -
有很多老板跟我说啊,张女士,为啥这两年做工程这么难啊,因为做事儿的是你,垫资的是你,要不到钱的是你,两头受气的还是你。一个项目层层转包下来,已经没多少利润了,为了挣点辛苦钱,陪吃陪玩儿陪爽,把合同签下来了,都不晓得是下浮了几轮的价格,那你还要交保证金、组织人员、组织材料电器等等这些钱,结果甲方啊,就是给你拖延结算,拖延不说还不按时付款,一到年底,下面的工人、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都要找你要钱,你没有办法,只有带去工人去找甲方。但是现在各种政策啊,都是在保障农民工,甲方也晓得工人工资拖不得,所以都把工人工资结清了,别人回家过年了,甲方都不理你了,那你垫付的材料款、管理费,还有你的利润都遥遥无期了,他跟你拖,给你耗,一审做完了。
走二审,最后还要省检一大堆,拖个三五年,仅存的一点点利润都找资金和利息给拖回了,这就是两头受气的实际施工人的现状,这说的是不是你?欢迎评论区吐槽。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30评论 -
2023年欠钱不还,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了,欠钱不还的,一次次的问他要,一次次的在拖,这就是在挑战你的底线啊,就是在用怀柔战术来拖垮你,拖垮你的身心,拖垮你的精神,直到把你拖到崩溃为止。有很多人被拖垮,直接放弃,你是这种情况吗?被拖了多久?评论区说一说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赵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7评论 -
法院不愿意给你做这些事情,是不是因为法院没收钱啊,就我就我是不是的钱没给到位,不是的,是做不过来,给他钱也没用,对,那我要查控,查控不了,他不给我查,那我怎么知道那个他的那个财产线索,你不知道是吧?律师可以知道呀,我们可以查呀,律师可以查,对我们是可以查的,我们也可以申请法院帮我们去出一些调令,然后来查询他的一些财产情况也是可以的。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2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