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导读:
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原则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身份犯来说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以该罪论处但可以减轻刑罚二是对于科刑身份犯来说因特定身份而致刑罚有轻重或者免除的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科以通常的刑罚。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盖源于以下理论
首先狭义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程度主要有四种形式即最小限度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和最极端从属形式。世界各国大多数都采极端从属形式也就是正犯必须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性与有责性共犯始能成立。但由于共犯的参与程度与性质不同因此在上述的限度之内他们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另当别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个别化原则和分配主义原则。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
其次贪污罪的共犯相对正犯来说虽然具有从属的性质但他们又具备各自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构成指的是在具备贪污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由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观要件。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这也是贪污罪的共犯的独立性使然。
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在贪污罪共同犯罪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也是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的但是在对其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依据什么进行处罚呢关于这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各位可以在上述内容中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