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

导读:
如贪污罪中各个共同贪污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贪污犯罪并且明知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贪污犯罪同时也都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对于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均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而且利用了共同行为人中的职务便利即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就目前刑法对各罪的量刑情况看就贪污共犯而言这一认定是刑罚谦益性的一个表现它排除了法条竞合择一重处的规定)。
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一般主体是否可以与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特殊身份的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人的共犯认定的关键在于他们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贪污罪中各个共同贪污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贪污犯罪并且明知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贪污犯罪同时也都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对于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均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而且利用了共同行为人中的职务便利即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关于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一般主体是否可以与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根据1988年关于惩处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可以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共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对于受贿罪却未作此特殊规定故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学界就有肯定与否定的论争。
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案例我国对贪污罪就作了明确的注意规定国外立法中也有明确的一般规定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31条规定对于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进行加工的人即使没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helliphellip因此司法实践中切不能因特别的注意规定而排除拟制规定一定要考虑犯罪的本质做到公平公正。
笔者认为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特殊身份的人完全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人的共犯认定的关键在于他们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是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完全有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去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故意上完全可以肯定存在着受贿共犯。因为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实际是行为人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身份只是一种行为的手段而己重要的是各共同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一致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只要各共犯人具有贪污或受贿的共同认识。如贪污罪中各个共同贪污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贪污犯罪并且明知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贪污犯罪同时也都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对于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均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而且利用了共同行为人中的职务便利即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就目前刑法对各罪的量刑情况看就贪污共犯而言这一认定是刑罚谦益性的一个表现它排除了法条竞合择一重处的规定)。对于受贿共犯而言只要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别人因共犯的职务原因而贿赂于他并收受贿赂即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