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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陈明月律师2022.01.171025人阅读
导读:

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区别在于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和情节一般的主犯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即主要依照个人所得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关于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和情节并非严重的主犯如何处罚存在分歧。主要有分别说与统一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以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适用法定刑后者认为应一律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基准而适用法定刑然后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从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分别说应当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上列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被告基本刑的规定极其明确不可能对此产生歧义。尽管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予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此属于刑法适用的一般规定而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属于对构成贪污罪量刑的特别规定应以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同时应该看到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三百八十三条采用了结果加重的规定表述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情节较轻的其后果是不同程度的加重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直至不以刑事犯罪论处。其中的加重处罚应当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从而体现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确立的基本原则。区别在于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和情节一般的主犯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即主要依照个人所得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来看量刑的轻重主要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按正常的逻辑即使是首犯或情节严重的主犯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可能与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累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同。因此刑法383条确立的对首犯和情节严重的主犯采限制加重原则量刑是恰当的。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

第二、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应采纳分别说的观点。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它共同贪污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依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贯彻补充规定中难以处理的个人所得数额不能确认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解答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负责。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在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和解答来看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贪污犯罪的量刑主要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的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对集团首犯和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不适用个人所得数额而适用组织或参予的全部数额量刑这是对特定对象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认为补充规定已经明确肯定了共同犯罪的贪污从犯和一般主犯按个人所得数额并考虑犯罪情节予以量刑的观点。尽管后来的解答在表述上不如补充规定明确一方面规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了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实际上还是排除了对从犯和一般主犯按总数额量刑的可能。综观补充规定及两高解答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及一般主犯根据其个人贪污所得数额并考虑犯罪实际情节量刑应无疑问。补充规定及两高解答对贪污犯的量刑原则与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对此应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贪污罪犯的量刑具有稳定的一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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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一般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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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内容: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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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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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内容:对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认定前述案件争议的1831.01平方米房屋系承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虽然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字,但其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与人,享有诉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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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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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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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未直接规定其成立要件。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是诉讼开始的提起者,税务机关应为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纳税人为第三人,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将其加入到诉讼中,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加入也是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那么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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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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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内容: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更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犯罪完成状态的不同而这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因而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特别是研究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上诉可知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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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情量刑情节问题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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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有关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情量刑情节问题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那么有关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情量刑情节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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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受贿和行贿是共同犯罪应同样量刑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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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律师:受贿和行贿是共同犯罪应同样量刑

    内容:这个问题就很严重了行贿和受贿不要区分开来哪个量刑重同样的打击就够了应该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我有一个判断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如果我们把它就叫一个行贿受贿法行贿人完成了行贿受贿人完成了受贿一定是共同实施才可以完成这个行为那么完成了这个行为两个人的危害性是一样的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一样的为什么一个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贿可以免除处罚,我有一个判断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如果我们把它就叫一个行贿受贿法行贿人完成了行贿受贿人完成了受贿一定是共同实施才可以完成这个行为那么完成了这个行为两个人的危害性是一样的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一样的为什么一个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贿可以免除处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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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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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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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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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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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保证保险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现于约十八世纪未、十九世纪初〔1〕。如1985年1月2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85号判决认为:“至于与保险企业缔结的保证保险,实质上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是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不是保险”。1986年4月7日米兰法院的判决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个担保的非典型合同。”保证保险有三方当事人,担保人即保险人;被担保人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而普通保险仅有两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那么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34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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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浅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内容: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要界定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围就必须考察社会上存在着的各类伤害犯罪现象及处理共同犯罪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于海明律师
    2022.01.18102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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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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