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导读:
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区别在于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和情节一般的主犯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即主要依照个人所得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关于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和情节并非严重的主犯如何处罚存在分歧。主要有分别说与统一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以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适用法定刑后者认为应一律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基准而适用法定刑然后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从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分别说应当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上列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被告基本刑的规定极其明确不可能对此产生歧义。尽管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予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此属于刑法适用的一般规定而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属于对构成贪污罪量刑的特别规定应以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同时应该看到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三百八十三条采用了结果加重的规定表述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较重的情节较轻的其后果是不同程度的加重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直至不以刑事犯罪论处。其中的加重处罚应当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从而体现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确立的基本原则。区别在于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和情节一般的主犯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即主要依照个人所得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来看量刑的轻重主要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按正常的逻辑即使是首犯或情节严重的主犯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可能与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累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同。因此刑法383条确立的对首犯和情节严重的主犯采限制加重原则量刑是恰当的。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
第二、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应采纳分别说的观点。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它共同贪污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依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贯彻补充规定中难以处理的个人所得数额不能确认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解答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负责。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在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和解答来看补充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贪污犯罪的量刑主要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的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对集团首犯和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不适用个人所得数额而适用组织或参予的全部数额量刑这是对特定对象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认为补充规定已经明确肯定了共同犯罪的贪污从犯和一般主犯按个人所得数额并考虑犯罪情节予以量刑的观点。尽管后来的解答在表述上不如补充规定明确一方面规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了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实际上还是排除了对从犯和一般主犯按总数额量刑的可能。综观补充规定及两高解答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及一般主犯根据其个人贪污所得数额并考虑犯罪实际情节量刑应无疑问。补充规定及两高解答对贪污犯的量刑原则与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对此应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贪污罪犯的量刑具有稳定的一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