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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

张旭律师2022.02.09208人阅读
导读: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未直接规定其成立要件。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是诉讼开始的提起者,税务机关应为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纳税人为第三人,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将其加入到诉讼中,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加入也是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那么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未直接规定其成立要件。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是诉讼开始的提起者,税务机关应为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纳税人为第三人,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将其加入到诉讼中,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加入也是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关于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追讨自身到期债权,有的甚至放弃到期债权,故意逃避欠税缴纳,致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为防止欠税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规定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向欠税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到期债权以实现税权。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要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未直接规定其成立要件。《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同时,《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据此,税收代位权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纳税人存在欠税行为

欠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的义务,这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纳税人所欠税款无论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或查处认定的应纳税款,必须是确定的、无争议且纳税期限届满。

2、纳税人存在债务人且二者之间的债权已到期。

所谓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的履行期已届满,这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也是对代位债权范围在时间上的限制。

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纳税人才能向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其债务人对纳税人的债务尚未到期,纳税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样税务机关的代位请求也就失去了基础。

3、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而不行使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因此实践中,只要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没有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取得,则可以认为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

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然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从而降低其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判断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是否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主要看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是否造成其无能力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虽怠于行使某项债权,但纳税人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存在不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途径

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是诉讼开始的提起者,税务机关应为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纳税人为第三人,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将其加入到诉讼中,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加入也是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

税收代位权的债权范围限制

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的严格规定,税务机关并不是能对纳税人所有的债权都可行使代位权,作为税收代位权行使对象的纳税人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合法债权

合法债权,是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或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等,不可代位行使。

如果纳税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则税务机关也不能享有代位权。

2、债权的内容为金钱给付

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将代位债权限定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主要是指该债权在内容上是由其债务人向纳税人支付金钱,如交付价款、支付费用等,并不一定限于金钱债务。

合同法解释将代位债权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范围内,不仅债权容易确定,而且清偿方便,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3、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操作问题

1、提起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代位权本身并没有时效的限制,但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税款能否得到实现受到纳税人债权的诉讼时效的约束。

在超出纳税人债权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行使该特定代位债权的胜诉权。因此,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在该代位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2、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应向纳税人的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出。

但以下种情况下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①、专属管辖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涉及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是因港口作业纠纷产生的,税务机关应向港口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②、涉外外方当事人。

代位债权依据的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制,税务机关应向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机构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3、税收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其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的特别规定。诉讼费用由过错方或败诉方负担是诉讼费负担的基本原则,代位权诉讼也不例外。税务机关胜诉的,诉讼费由其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在税务机关败诉时,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应由税务机关自行负担,不应转嫁给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也承担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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