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注意问题
导读: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注意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注意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1、债权人代位权与保证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权人是否包括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依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种追偿权性质上属于债权。
另依学者通说,该权利为一新成立的权利,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因此使主债务人免责时起发生。在此之前,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未实际发生,或者说,并非一种现实存在的债权,仅依将来可能存在的债权,还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务人是否包括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保证债务,自然属于债权人的债务人。又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参照担保法第十六条),且在我国法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参照担保法第十九条),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参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因而,连带保证人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务人范畴。
在一般保证场合,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参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先诉抗辩属于一时的延期的抗辩,类似同时履行抗辩。先诉抗辩权是否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解释上宜采存在效果说而排斥行使效果说。
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如果这一见解可以成立,则一般保证人似可排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2、保存行为问题
保存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我国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明确地肯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
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却有其解释存在的余地,立法机关人士也已作了这种解释。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