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
导读: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1、纳税人欠缴税款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权利行使的及时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重要条件。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尚未到期之前,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并非必然减少其责任财产。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局限于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而且应包含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将税收代位权客体适当扩大化,将有利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那么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1、纳税人欠缴税款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权利行使的及时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重要条件。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尚未到期之前,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并非必然减少其责任财产。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局限于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而且应包含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将税收代位权客体适当扩大化,将有利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关于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
1、纳税人欠缴税款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作为一方主体,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就必须依照税法规定,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时,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与作为债务人的纳税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因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即构成欠缴税款。
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予行使,其表现主要是根本不行使权利或迟诞行使权利。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怠于行使是指纳税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主张权利。这种规定虽然为代位权的行使划定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客观标准,但却未对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各种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致使债权相对性动辄得以突破而使纳税人的利益受损。在放宽代位权行使要件的同时,亦应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设置一定的程序性义务,如债务机关应对债务人进行履行债务的催告等。应当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怠于行使,还必须要求纳税人及时行使权利,纳税人在债权到期后不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也当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所以,权利行使的及时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重要条件。
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认定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应遵循严格的标准。尽管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如数征缴,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任意突破债务的相对性规则而行使代位权,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次债务人的权益。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尚未到期之前,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并非必然减少其责任财产。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这种行为会使其税款面临不能如数征缴的危险,则是出于对这种行为和结果的一种推测。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到来之前认定纳税人到期不能如数缴纳税款而行使代位权,实际上改变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履行期限,剥夺了纳税人的期限利益,有损于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因此,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结果必须同以上两个要件结合起来,即只有在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到期且纳税人怠于行使的情况下,才能判断纳税人的该行为是否有害于国家税收。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这一规定实际上将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排除在代位权客体之外。之所以作出这一解释,一方面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新设定的制度,没有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也可以简化审判程序。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导致大量债权不能得到代位权制度的保障.使得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难以实现。税收债务一般表现为金钱债务,如果将纳税人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的代位之诉一概拒之于审判程序之外,将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局限于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而且应包含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将税收代位权客体适当扩大化,将有利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行使的方式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裁判方式和径行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有学者认为,为使税务机关有效行使代位权和充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法律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直接行使方式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诚然,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大大加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也可以减少司法工作量。但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法律不能牺牲公正而偏面地追求效率;
另一方面,由于被告并非税务机关的管理相对人,其与税务机关处于平等法律地位,而且税收代位权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人、纳税人的债务人三方面的关系,如果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将可能会破坏司法秩序的稳定。基于以上原因,税务机关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另外,在代位权的诉讼管辖上,《解释》第l4条规定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基于原告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债务人的住所地并不一定在同一地方,从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让税务机关到其所在地以外行使税收代位权是不现实的。为此,法律不妨规定税收代位权由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同时,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可以考虑由参与诉讼的税务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将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按照《解释》第l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但是,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基于债权人即税务机关的特殊性,当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纳税人的债权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豁免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了纳税人欠有税款、纳税人消极行使对外债权和纳税人的行为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害等。而且对于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有两种,即裁判方式和径行方式。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是税务机关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