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导读: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是该条第3款又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条款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即使成年人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也仅仅是由成年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而成为间接正犯。关于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即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是该条第3款又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条款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既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将这一问题推而广之实际上是一个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即无身份者不能加入到只有特殊身份者才能实施的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实施共同行为应当以各自的身份性质分别认定。我们以普通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意义为切入口来探讨这一理论问题。一、普通身份资格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意义人的身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按照自然属性可以划分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男人与女人等。按照社会属性可以划分为军人与平民特定从业人员与普通从业人员等。按照法律属性可以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记录、翻译人、辩护人、依法被关押人等等。在我国刑法中以年龄这一自然属性作为标准对人的身份资格进行划分具有最普遍、最基础的意义。我们称之为普通的身份资格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其他身份资格我们称之为特殊的身份资格。解决身份资格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意义我们必须要从普通身份资格对共同犯罪的影响中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口。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什么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了上述八种犯罪的行为之外实施其他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年龄作为一种身份资格表明行为人未到法定年龄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承认其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从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主体本源来说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年龄的身份资格说明其还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一张可以自由进入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入场券从而必然地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领域之外。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在一个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之中我们甚至可以简单地把这种现象看成是一个成年人与一只在法律上还不能视为人的动物在一起实施行为。即使成年人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也仅仅是由成年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而成为间接正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乃至于泛世界范围内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轻而易举地认同这一原则其原因在于任何法律领域中要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必须首先确认这个人是否具有这样的行为主体资格。没有这种行为主体的资格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就没有价值意义。例如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一个没有行为能力资格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在选举法律关系领域实施选举行为的人必须首先取得选民的主体资格才能进入选举场所从事选举活动。在刑法中一个具有普通主体资格的行为人其普通主体资格的获取是以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必要条件的。所以普通主体资格是行为人获得的、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颁发的、可以自由进入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入场券。没有这张入场券行为人就不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单独犯罪进而也不可能与他人构成任何一种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