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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赵金保律师2022.01.17498人阅读
导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共同贪污行为的定罪问题中最难把握的是不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员与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如何定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确定罪名。这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所确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关于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知道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这种共同贪污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他们既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或者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还可能是上述三种特定身份者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对这类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行为其定罪直接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一点应当说是没有疑义。共同贪污行为的定罪问题中最难把握的是不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员与具有上述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如何定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性质和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确定罪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看到了共同贪污犯罪的整体性同时也抓住了职务犯罪须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这一特性应该说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我国刑事立法也体现了这一要求现行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此条规定的以贪污共犯论处的条件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否则便不能以贪污共犯论处。这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所确认。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若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同时利用两者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上述主犯论的重申只适用于那些能分出主从且只有一个主犯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能分出主从犯也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案件都只有一个主犯如果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犯且这些主犯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都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之便如果仍按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则难以定罪。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应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这种观点应该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却未能充分体现刑法典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法旨意。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犯罪仍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所以仍应以贪污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也符合上述解释第一所规定的原则。综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均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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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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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内容: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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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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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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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内容: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2、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身份难点总结结合情形处理结论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例2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身份者定罪例3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4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5例外的是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6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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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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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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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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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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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内容: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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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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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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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内容: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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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这是就刑法中的身份的功能而言的就是说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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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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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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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性质如何关键还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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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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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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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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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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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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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内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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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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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是怎么判刑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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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共同犯罪是怎么判刑

    内容: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共同触犯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贪污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陈明月律师
    2022.01.1741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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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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