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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王学瑞律师2022.01.17183人阅读
导读:

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2、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身份难点总结结合情形处理结论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例2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身份者定罪例3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4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5例外的是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6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如普通公民不可能独立构成脱逃罪但可以与罪犯成立脱逃罪的共犯。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例外规定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关于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总的原则按照正犯实行犯定罪。

一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成立该类犯罪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犯。如普通公民不可能独立构成脱逃罪但可以与罪犯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身份

难点总结

结合情形处理结论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例2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身份者定罪例3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4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

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5

例外的是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6

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丈夫是正犯实行犯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子是共犯帮助犯。

例2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王某答应。甲、乙盗窃了公司财物。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

例3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安保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物流主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例4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你打开门我们一起偷偷到的东西你拿七成。王某答应照办并分得财物。甲乙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同时触犯盗窃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盗窃罪实行犯。王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职务侵占罪实行犯。

例5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

例6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乙的身份地位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乙和甲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甲是贪污罪的共犯。

例外规定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处理步骤

1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2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按主犯的性质定罪。如何确定主犯?①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②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3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mdashmdash这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三补充的内容

除了身份以外对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例如刑法中所规定的必须具备特定目的才成立的犯罪不具有此目的的人明知他人有此种目的而与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以该特定目的为主观要素的犯罪的共犯。如甲以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乙虽然不具有牟利目的但仍然帮助甲传播淫秽物品乙同样构成传播淫秽目的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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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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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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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内容: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处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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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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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内容: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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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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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内容:又如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帮助幼年人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及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一般不以盗窃罪处罚。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乙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者、帮助者或共同实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对非家庭成员乙仍应以盗窃罪处罚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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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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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试论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响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论述权当引玉之石,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响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论述权当引玉之石,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是战时扰乱军心罪还是战时造谣惑众罪前者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后者限于军人是否能因为有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出现而简单地认定为共同战时造谣惑众罪显然这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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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内容: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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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人主要有哪些分类?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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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共同犯罪人主要有哪些分类?

    内容: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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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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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共犯和身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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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共同犯罪中共犯和身份的问题

    内容: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对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异对他的评价如果像单独犯那样给予同一的违法评价以同样的法定刑处罚显然是不妥当的,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对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异对他的评价如果像单独犯那样给予同一的违法评价以同样的法定刑处罚显然是不妥当的,一、共犯的一般概述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犯罪往往不是仅由一人实施数人协力实施的情况也不少前者是单独犯后者构成共同犯罪。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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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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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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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内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提议武断拍板抢先形成所谓集体决策集体研究走过场或者利用职权已实行了挪用行为又向集体成员打招呼以及向集体成员谎报情况、诱骗形成所谓一致意见然后实施操作等并不能体现集体意志也不应以集体挪用对待对于这种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集体为幌子实则为个人挪用的情形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只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单独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种主张认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集体挪用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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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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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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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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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性质如何关键还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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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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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这是就刑法中的身份的功能而言的就是说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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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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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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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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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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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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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内容: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2、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身份难点总结结合情形处理结论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例2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身份者定罪例3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4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想象竞合、行为共同说处理例5例外的是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6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赵金保律师
    2022.01.1718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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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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