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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是否为共犯?

赵金保律师2022.01.17204人阅读
导读:

具体到本案黄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受贿犯罪共犯2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具体到本案黄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受贿犯罪共犯2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本案的关键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相勾结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问题。

事后夫妻二人在家非法收受韩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具体到本案黄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受贿犯罪共犯2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本案的关键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相勾结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问题。因此具体到本案以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能成为受贿罪共犯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是否为共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某于2002年开始担任某市看守所所长。

2002年十月该看守所1至4号楼应年久需要进行改建、装修黄某与其妻吴某合谋由吴某出面联系某建筑公司经理韩某并为韩某积极联系有关承接工程等事项。之后黄某利用其负责改建、装修工程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韩某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事后夫妻二人在家非法收受韩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03年至2006年黄某负责专管在押人员周某。黄某与吴某合谋由吴某出面联系周某之弟接受周某之弟关于给予周某生活照顾及帮忙减刑的请托并违反规定通过周某之弟与吴某为周某传递信件。为此黄某单独或伙同吴某前后多非法收受周某之弟所送人民币达21万元、港币2万元。

2006年案发后赃款已大部追缴。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因其为非特殊身份人员因而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其理由主要是

1现行刑法对内外勾结的贪污罪共犯规定予以保留对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规定予以取消。因此本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该认定无身份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具体到本案黄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受贿犯罪共犯

2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这是因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它惩罚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权钱交易行为。因此受贿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对于共同犯罪来说也不例外。另外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共犯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共犯的行为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对于每一个共犯人缺一不可。因此特殊主体的犯罪共犯人必须都是特殊主体。

另一种意见认为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规定但可直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由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决定的以共同受贿罪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管析

1997年刑法废止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中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但在第382条第2款却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样便存在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的问题。本案的关键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相勾结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自然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从刑法理论上讲普通人员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但是刑法理论也认为普通人员可以与特殊主体共同构成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因为共犯理论的核心是两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下要求至少一人必须符合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所有共犯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从而才能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不符合刑法基本理论实践中也将造成定罪困难。因此具体到本案以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能成为受贿罪共犯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2犯罪故意方面行为人之间具有受贿的共同故意突出地表现在具有利用职权谋利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各共犯也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这种贯通性的犯罪故意才使得各共犯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成为共同一致的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黄某与其妻吴某事先多合谋而后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各种利益收受贿赂的。因此黄某与其妻吴某之间在受贿的共同故意方面是具有贯通性的。

3犯罪行为方面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不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的行为总是作为整体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从刑法理论上而言一般人员可以与特殊主体互有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利用从而更加顺利地完成该罪。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这些行为具有共同性和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而言黄某利用其身为看守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自己并不出面联系请托人而是由其妻吴某出面联系请托人并收受财物从而完成整个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刑法对内外勾结贪污共犯作明确规定一方面是起提示强调作用另一方面旨在解决对内外勾结贪污共犯如何确定罪名争议较大的问题而不是在于否认其他犯罪可以由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贪污罪、受贿罪同属贪污贿赂罪的内容都属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因此在共同的立法价值取向下无身份的普通人员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分析本案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相勾结伙同受贿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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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是:对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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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这样量刑: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巨大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安徽18年前伤人案再审宣判,是否可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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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安徽18年前伤人案再审宣判,是否可请求国家赔偿

    内容:安徽18年前伤人案再审宣判,是否可请求国家赔偿对于原判审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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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1、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李某挪用资金罪是否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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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李某挪用资金罪是否共犯?

    内容:本案中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但作为资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刑法第272条所要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本案中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但作为资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刑法第272条所要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那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因此李某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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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罪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规定处罚;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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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内容: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结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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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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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内容: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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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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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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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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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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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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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内容: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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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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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内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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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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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是否为共犯?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是否为共犯?

    内容:具体到本案黄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受贿犯罪共犯2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具体到本案黄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受贿犯罪共犯2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伙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本案的关键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相勾结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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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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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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