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
导读:
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贪污犯罪量刑的档次第二款规定了如何处罚共同贪污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补充规定第二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将数额标准作了调整删除了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这样刑法没有吸收补充规定中关于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如何处罚的精神刑法规定的贪污数额标准仍是针对个人而言的。那么对共同贪污犯罪犯罪如何处罚呢是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参与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还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这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
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刑法在吸纳补充规定第二条时对贪污数额的认定仍承袭了补充规定的规定按照个人贪污数额计算而没有吸收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处罚的原则。这不是立法的疏忽它表明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我们知道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贪污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及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犯罪总数额进行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这些人的打击力度但这种处罚原则的前提是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犯罪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予以处罚这与个人贪污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致的。刑法吸纳补充规定后却丧失了这个前提但对贪污罪如何量刑却仍然按照个人贪污数额也就是个人所得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这就产生了上述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对个人贪污数额作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呢从补充规定第二条可知第一款中的个人贪污数额就是第二款中的个人所得数额也就是个人分赃数额。再者从1989年两高对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对语言的通常理解看也可得出个人贪污数额就是个人所得数额的结论。纪要对个人贪污数额的理解体现了刑法对共同犯罪处罚的原则因为刑法删除了补充规定中关于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后对共同贪污犯罪各被告人贪污数额不能只按个人所得数额也就是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认定。纪要对个人贪污数额的理解虽然符合立法的目的但不符合人们对个人贪污数额理解的语言习惯其内容已经大大超出了条文本身的字面含义是过当的扩张解释从逻辑上和语法上讲令人难以信服。
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说应当对首要分子采用犯罪总额确定量刑幅度对其他主犯及从犯采用参与数额确定量幅度。其理由如下
第一共同贪污主观上的故意是指向整个贪污对象各共同犯罪人在事先预谋时也可能对事成之后每人分得多少赃款物共同计议但每人的故意一般不会预先指向某一部分赃款物。分赃是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并将财物据为己有后的利益分配。因此个人贪污数额并不能反映共同贪污犯罪的主观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