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我们认为聚众共同犯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纠合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并不具有长期实施某种犯罪活动的目的性且其内部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
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第一种情况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因此这里将第二种情况称为聚众共同犯罪以示区别。我们认为聚众共同犯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纠合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并不具有长期实施某种犯罪活动的目的性且其内部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严格来讲聚众共同犯罪也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的范畴且刑法分则已有多个条文对其加以规定只要按分则条文定罪量刑即可。关于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特点是
1、团伙组织成员具有低龄化、近习性、纠合性和流动性等特点
2、组织形式松散无严密的组织纪律无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无明确的分工也无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3、无周密的犯罪预谋无固定的犯罪目标其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地域性、数罪并犯等特点。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刑法所着力打击的是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团而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集团通常要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团。如果将这样两种在本质上存在差别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认同。新刑法典对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使这种区分更加明确。
在1997年刑法典中聚众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情况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因此这里将第二种情况称为聚众共同犯罪以示区别。
聚众共同犯罪的特点之一即是参加的人数多通常也有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且表现形式上有时也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有时不易将其与犯罪集团区别开来。我们认为聚众共同犯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纠合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并不具有长期实施某种犯罪活动的目的性且其内部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只要仔细考察将其与犯罪集团区分实非难事。严格来讲聚众共同犯罪也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的范畴且刑法分则已有多个条文对其加以规定只要按分则条文定罪量刑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