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后个人“借”用不付利息如何定性
导读:
理由是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王某索借借款数额巨大其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构成受贿罪王某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刘某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王某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刘某与王某共谋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该挪用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理由是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王某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刘某与王某共谋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该挪用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王某应允一年后刘某将80万元归还但未支付利息。理由是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王某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刘某与王某共谋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该挪用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王某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将公款挪给刘某使用但其并未经过组织程序不能认定为是单位行为其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可以在量刑中作为酌定从轻的理由但不能作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关于发放贷款后个人“借”用不付利息如何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应按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案情某市一国有医院因资金短缺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向市房管局申请政策性房改贷款500万元。在办理这笔贷款过程中市房管局局长刘某私下要求该医院院长王某须从这500万元贷款中借出80万元给其个人经营周转一年并要求其保密不要将此事让医院其他领导知道。王某应允一年后刘某将80万元归还但未支付利息。
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中对于刘某与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分别构成什么罪的问题上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王某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刘某与王某共谋指使王某取得挪用款并使用该挪用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王某索借借款数额巨大其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构成受贿罪王某擅自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刘某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与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某身为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80万元借给刘某使用一年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一款中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王某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将公款挪给刘某使用但其并未经过组织程序不能认定为是单位行为其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可以在量刑中作为酌定从轻的理由但不能作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况且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也没有把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的行为排除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之外仍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