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

导读: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律分析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1、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所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
2、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3、刑法中有转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绑架时故意杀人的由绑架转化为故意杀人注意这里首先是行为的转化然后再对行为进行定性。
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王某与李某二人先前将孙某打倒在地的行为究竟给孙某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即根本不能明确二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是否对孙某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在之后的行为中李某并未参与致死孙某的行为且一致在旁竭力劝阻王某实施加害行为。很显然本案中犯罪结果即孙某的死亡并非由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且二人行为之间就孙某死亡的事实也并不存在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的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