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怎样区分?
导读:
对于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一方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帮助方应当以单独犯罪认定也就是说对于被帮助方不存在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教唆犯的问题,对于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一方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帮助方应当以单独犯罪认定也就是说对于被帮助方不存在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教唆犯的问题,(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
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即片面共同犯罪。(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综上所述片面共犯只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术语而胁从犯和从犯是刑法上规定犯罪类型。对于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一方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帮助方应当以单独犯罪认定也就是说对于被帮助方不存在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教唆犯的问题。关于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怎样区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怎样区分?
(一)片面共犯指的是一方有意帮助另一方进行故意犯罪而另一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他人的帮助下完成的。
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个定义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界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提供了依据。而所谓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此即片面共同犯罪。
(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三)从犯指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只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术语而胁从犯和从犯是刑法上规定犯罪类型。对于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一方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帮助方应当以单独犯罪认定也就是说对于被帮助方不存在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教唆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