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处罚根据论(一)
导读:
一责任共犯论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诱使他人堕落从而陷入罪责与刑罚。8三是“责任共犯论以与刑法上的法益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所谓诱惑正犯堕落之类的心情的、伦理的要素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基础这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立场看来不得不认为将法与伦理一体化的责任共犯论存在根本性的疑问另外责任共犯论所采的极端从属性立场也有悖现在所公认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刑法原理以及现在日本多数说所支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
一责任共犯论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诱使他人堕落从而陷入罪责与刑罚。8三是“责任共犯论以与刑法上的法益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所谓诱惑正犯堕落之类的心情的、伦理的要素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基础这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立场看来不得不认为将法与伦理一体化的责任共犯论存在根本性的疑问另外责任共犯论所采的极端从属性立场也有悖现在所公认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刑法原理以及现在日本多数说所支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关于共犯处罚根据论(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共犯处罚根据论混合惹起说必要的共犯共犯与身份
正文
杀人犯因为自己实施的杀人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了以下“侵害法益”均指“侵害或威胁法益”他人的生命而被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大致相当于我们所称的实行犯受到处罚教唆、帮助杀人犯的人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为何也要受到处罚这就是共犯处罚根据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过去国外共犯理论通常限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共谋共同正犯的承认与否、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等具体问题的讨论但最近国外学者逐渐意识到共犯处罚根据的问题才是关系到整个共犯理论的基础性的问题。1国内学者在共犯问题上还没有意识到从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重要性故笔者试图进行一些思考以期引起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理论清理
共犯处罚根据的讨论始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德国后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大越义久教授等人介绍到日本。2尽管如今国外刑法教科书少不了都有共犯处罚根据的专门论述但对于共犯处罚根据相关学说的分类不仅不统一而且即使使用同一名称其含义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于大相径庭。3在日本关于共犯处罚根据的学说分类可谓五花八门如分为责任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责任共犯论与违法共犯论可罚性借用论、责任共犯论、因果共犯论与违法共犯论责任共犯说、社会的完全性侵害说、行为无价值惹起说与惹起说惹起说又包括纯粹惹起说与修正惹起说责任共犯说、不法共犯说、独立性志向惹起说即纯粹惹起说、从属性志向惹起说即修正惹起说与从属的法益侵害说即折中惹起说或混合惹起说等等。4虽然分类不同但如后所述各种分类基本上都讨论了未遂的教唆、必要的共犯、共犯与身份、没有正犯的共犯与没有共犯的正犯等问题。从日本最近几年的论著来看比较集中的一种分类是三加三分类法即总体上分为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即不法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即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内部又分为纯粹惹起说德国称之为独立性志向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德国称之为从属性志向惹起说与混合惹起说即折中惹起说德国称之为从属的法益侵害说。5笔者下面按照这一分类进行探讨。
一责任共犯论
责任共犯论Schuldteilnahmetheorie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诱使他人堕落从而陷入罪责与刑罚。故责任共犯论又被称为堕落说。责任共犯论的主张可以概括为一是杀人者是因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受到处罚而共犯者是因为制造了杀人者而受到处罚。二是既然是使他人陷入罪责则共犯成立的条件是正犯必须是实施了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这说明责任共犯论在共犯从属性问题上是持极端从属性立场。三是责任共犯论认为共犯与正犯存在质的不同。责任共犯论在二战前是德国有力的学说但在1943年德国刑法改采限制从属性立场后因为失去了现行法的依据而逐渐衰退取而代之的是后述采限制从属性立场的不法共犯论。在德国责任共犯论的代表性人物是Mayer迈耶和Trechsel在日本是江家义男和庄子邦雄。6
责任共犯论受到如下批判一是“由于德国现行法采取了限制从属性立场故责任共犯论与实定法不相容”。7二是“在共犯现象上仅强调责任的侧面但共犯也是一种犯罪不应无视体现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违法性的侧面。”8三是“责任共犯论以与刑法上的法益保护没有直接关系的所谓诱惑正犯堕落之类的心情的、伦理的要素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基础这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的立场看来不得不认为将法与伦理一体化的责任共犯论存在根本性的疑问另外责任共犯论所采的极端从属性立场也有悖现在所公认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刑法原理以及现在日本多数说所支持的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9四是“从责任共犯论立场出发对于现在判例、学说所一致承认的被害人的参与行为以及多数说所承认的本犯实施的犯人藏匿、证据隐灭犯罪的教唆行为的不处罚问题无法得到说明。”10五是“从诱使正犯堕落的责任共犯论立场出发本来的结论是必要的共犯和未遂的教唆都是应该处罚的但又认为一律处罚又多少有点不合理于是不得不从与共犯的处罚根据无关的所谓的‘立法者的意思’或者别的政策的理由寻找不处罚的根据另外所有者本人误认为是别人的财物而教唆他人窃取的由于他人没有疑义地构成盗窃罪但教唆者本人由于不符合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要件即没有侵害盗窃罪的法益本不应作为盗窃罪的教唆犯处罚但由于其致使正犯‘堕落’所以也不得不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这难言合理。”11六是“认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使正犯堕落的责任共犯论用来说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还勉强可以但用来说明只是对已经具有犯意的正犯起促进作用的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则无论如何是很勉强的。”12
本文认为责任共犯论从诱使正犯堕落这种伦理的因素寻求共犯的处罚根据背离了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的法益侵害说的基本立场13仅从这一点来说也不能得到支持。而且由于诱使了正犯堕落即使一开始就以正犯止于未遂为目的的所谓未遂的教唆也应得到处罚但是“从共犯处罚根据论中因果共犯论立场出发教唆犯也应和正犯作同样考虑即教唆犯的故意也应以既遂结果发生的认识为必要在没有既遂结果发生的认识的未遂的教唆的场合因为欠缺故意故未遂的教唆犯不成立。”14另外在必要的共犯的场合按照责任共犯论本来只能得出一律处罚的结论这显然有违现在理论和判例所普遍支持的不可罚的立场。在被害人嘱托他人杀死自己而终于未遂的场合因为受嘱托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日本构成刑法第202条所规定的同意杀人罪的未遂所以被害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又如若认为同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话被害人自己也不得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是无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其对象显然是指“他人”因此在被害人嘱托他人杀死或者伤害自己时并不存在受保护的法益或者说自杀或自伤的被害人作为正犯尚不受处罚作为教唆犯就更不应受到处罚所以在被害人嘱托杀害或者伤害自己时都不应作为教唆犯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