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怎么处罚
导读: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关于犯罪预备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杀人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