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

导读: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关于医疗事故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医疗事故罪中止标准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