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那么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